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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09-11-24 审核单位:前锋镇 点击数: 字体:[] []

云浮市在对外经济交往中实行"平等互惠,让利促发展"的方针,制订了一系列外来投资者优惠政策措施,主要有:

    --- 外商投资企业所使用的土地,其市政建设统筹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属能源、公路、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按当地标准的30%征收;属生产性项目和旅游项目按地标准的50%征收。开发使用国有荒山、荒坡地,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发生增值的,按当地标准的30%-40%征收增值费,免缴土地使用费。

    --- 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根据生产行业和经营项目的不同而定,土地使用权最长可达70年。在核定使用期间,经批准可有偿转让、抵押。

    --- 在我市投资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减按24%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者,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审批同意,可免征地方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生产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获得的利润及股息,红利和企业合法清算后的所得,可自由汇出境外。

    --- 符合我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及符合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 外商投资的来料加工装配企业,其对外加工装配出口的货物及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国家和省规定应收的最低标准收取,其中属本市留成的部分,在投产后前五年按比例退还给企业,前三年全额返还,后两年返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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