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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携手--共创前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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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部门发出紧急通知:进一... [2007-8-8]  中央气象台发布8月上旬农... [2007-8-8]

   2006年,是我国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今年以来,我镇继续围绕“建设山区经济强县,构建和谐活力云安”这个总目标,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以项目为载体,以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

 
 
  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的指导... [2007-9-13]  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 [2007-9-13]
  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 [2007-9-13]  科学发展观是党关于社会主义... [2007-9-13]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要做到... [2007-9-13]  坚持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 [2007-9-13]
  把科学发展观贯穿到改革开放... [2007-9-13]  科学发展社会和谐与社会主义... [2007-9-13]
  三位专家对十七大的期待  [2007-9-1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五个... [2007-9-13]
  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 [2007-9-13]  前锋镇实施“活力民主,阳光... [2007-8-8]
  前锋镇“三个组”成员工作成... [2007-8-8]  前锋镇开展“活力民主,阳光... [20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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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锋工业

没有工业的支撑,实现富民强镇无从谈起。工业化是城市化的重要内涵,更是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必然要求。因此,加速工业化进程,是我镇经济腾飞的关键。

1、继续加大对原有项目的扶持力度。一直以来,水泥厂、排粉厂、复粉厂、毛巾厂等我镇原有企业,为促进我镇经济发展提供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对于这些老牌企业,我们将继续给予大力......

环保农业

农业产业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深化改革和进一步发展的必然,我镇将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这个战略目标,强化农业基础地位,加大农村工作力度,促进我镇农业经济全面发展。

      1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发展特色农业。重点抓好蓬村1500亩柑桔种植示范基地建设,以点带面推动我镇形成新一轮“三高”农业发展热潮。到2010年......

科技创新
  柑桔树树杆枯死问题
  纳米技术种水稻 江夏农民增收千万元
  防治植物病毒病新技术
  水稻精确定量栽培试验成功
  发芽糙米技术提升大米品质
  一种采用天然烟草纤维的卷烟纸
  英国推出环保型可生物降解纸杯
  高、低压配电设备及电缆敷设安装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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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信息:农业科学院奉贤高新技术产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加强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实施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   第四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服务。   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初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除具备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外方是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第七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核准。   第八条 申请人在取得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后,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九)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经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和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五)企业技术装备材料。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应当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后30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承揽注册所在地以外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应当向任务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中文,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必须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遵守中国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聘用的外国技术人员每人每年在中国境内累计居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收回其《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已取得《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中方单位,改组、改制成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应当交回《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停业、撤销、终止时,应当交回《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城市规划服务任务委托给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   严禁将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服务任务委托给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成果,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   发证机关收回资格证书后,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注册登记机关。被收回资格证书的企业,应当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将城市规划服务任务委托给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的,或者将总体规划服务任务委托给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由上级机关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兴办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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